近日,大竹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在“帮信”犯罪过程中进行抢劫的“黑吃黑”案件。被告人刘某强等1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不等刑罚,判决被告人刘某强等7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植经济损失人民币47235.05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21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顺、祝某建、江某顺、夏某发跟随徐某植等人到大竹县白塔水街水云涧茶楼“跑分”时,王某顺将所在包间位置发给了被告人袁某强、刘某强等人,袁某强、刘某强等人在水云涧茶楼“跑分”的隔壁包间等待王某顺发信号,被告人姚某在楼下开车接应。王某顺见手机转入资金后,便发信息通知袁某强等人动手,并将包间门反锁解除。刘某强首先冲进包间大喊一声“不要动”,袁某强、韩某龙等人紧跟着冲进包间,并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刘某强控制住徐某植,袁某强用胶带缠住徐某植的手腕,在此期间,徐某植“跑分”团伙中的一人突然跳窗逃跑,徐某植也开始反抗,场面出现混乱。被告人江某顺趁乱将用于“跑分”的手机全部抢走,王某顺等人先后跑出包间,剩下刘某强和陈某与徐某植一方人员打斗。过程中陈某跑出包间,后刘某强跳窗逃跑。徐某植在反抗打斗中被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王某顺等人通过转账、ATM机取走了“跑分”手机中的人民币52000元并分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强、袁某强、杨某喜、王某顺、陈某、韩某龙、唐某全、张某、牟某、祝某建、江某顺、姚某、夏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强、袁某强、杨某喜、王某顺、张某、祝某建、姚某、李某、周某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综上,根据王某顺等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的情形,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被告人刘某强等人在实施抢劫行为前认为针对的是他人违法资金,抱着对方不敢报警的侥幸心理,因此付出惨痛代价,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黑吃黑”的方式牟取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犯罪。一旦作出违背法律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鄢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