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了一起一般交通事故,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最终对被告人苏某某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的一天(时值春节)傍晚,被告人苏某某与其堂弟全家人在宣汉县南坝镇一火锅店吃饭饮酒。l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一三轮载人摩托车回家,途中搭载一乘客达到目的地后,l9时30分许行驶至宣汉县南坝镇一酒厂处,与对向行驶的一辆皮卡车和一辆三轮车刮擦相撞。宣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南坝中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被告人苏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回南坝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15mg/100ml,随即将苏某某带至宣汉县第二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某血液样品中酒精(乙醇)含量255.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最终,根据苏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喝酒后会对人的中枢神经产生作用,导致人体出现兴奋难以抑制的情况,同时具有麻醉作用,会导致人体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等情况。酒后驾车是对我自我和他人的极不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请务必遵守“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底线,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不能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石胡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