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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不慎引发不当得利 渠县法院调解追回损失

来源:渠县法院 作者:杨惠 发布时间:2020-04-21 15:19:29

近日,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银行转账错误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为当事人及时追回了损失。

2020年1月4日,原告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应向中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石油分公司支付柴油款36.99万元,但其工作人员在网上银行转账时错误地将款项转至了与其曾有业务往来的被告四川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电脑自动保存了曾经交易的账户)。转账后,原告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与中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石油分公司联系得知对方没有收到款项,经查询才得知了转错账户的事实,并于当日又向中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石油分公司转账36.99万元。同时,原告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积极联系被告四川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退还获得的不当得利,但被告四川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涉及诉讼案件,其公司账户被某县法院司法冻结为由,表示无法及时退还款项。获知此消息,原告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更是万分焦急,担心自己误转至被告四川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款项在某县法院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执行分割,遂前往冻结被告四川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某县法院说明情况,希望能及时将误转的款项返还,但某县法院表示被告汲及多个案件债务较多,仅凭原告一面之词无法确定事实真伪,故原告只好一纸诉状起诉至渠县法院要求被告四川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将获得的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考虑到被告四川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正涉及多起诉讼案件,为防止存在虚假诉讼导致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过程中对原、被告进行了多方位的询问,并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能证实原告与被告四川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在近半年内确无经济上的业务往来,也无下欠的应付款项,确认本案系因转账错误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为解决了原告的燃眉之急,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在两日内返还原告款项36.99万元。

法官提醒: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希望大家无论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还是银行转账汇款时,需多次核对好对方账户和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操作,以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杨惠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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