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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予以罚款处罚

来源:通川法院 作者:杨寒露 王滔 发布时间:2023-04-11 16:16:04

近日,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构成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予以罚款处罚,并着手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依法侦查,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

 

原告某甲生态农业公司向通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某乙生态农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结算协议书》为有效合同,支付原告推广服务费190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某丙生态农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甲生态农业公司与被告某乙生态农业公司存在委托推广养殖秦巴野山猪的合同关系,但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合作协议书》《结算协议书》,虚增野山猪养殖数量,提高推广服务费,企图通过法院裁判文书进行融资、损害担保人利益,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妨碍司法秩序,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因某甲生态农业公司与某乙生态农业公司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处罚。通川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虚假诉讼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极大。当前,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类型日趋广泛,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破产、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反应尤为明显,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一大“毒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经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虚假诉讼行为达到《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的,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现实生活中,背信弃义者有之,更有甚者,以身试法,玩虚假诉讼,既妨害司法秩序,又损害合法债权人正当利益。接下来,通川法院将加强与公安、检察等多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杨寒露 王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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