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本是好心帮工,却导致自己受伤,受助人却避之不及,治疗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2021年5月28日,万源某榨油坊的经营者向某出资雇佣赵某将榨油机从重庆市城口县运输至四川省万源市,又请刘某用叉车将榨油机从油坊搬运到赵某的货车车厢内,并支付了搬运费。
当天下午,刘某将叉车上的榨油机送进车厢时意外发生。由于叉车提起高度低于车厢高度,在运送的过程中不幸与车身相撞,导致机身剧烈摇晃,赵某上前一步想帮忙扶正榨油机,却不料机器倾倒,重重地砸在他的右腿上。赵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检查后发现右腿有多处损伤,被鉴定为拾级伤残。
万源法院认为,赵某只负责将榨油机从重庆市运输至万源市,刘某负责用叉车将榨油机搬运到车厢内,赵某没有货物上车义务。赵某扶住叉车上的榨油机上车属于货物上车工作的一部分,在货物上车过程中,赵某与刘某之间构成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关系。
本案中,刘某对本次事故发生的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 60%的赔偿;榨油坊经营者向某具有选任过失的责任,应承担 30%的赔偿;赵某作为货车司机,长期从事运输工作,具有识别货物上下车危险性的能力,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即自负10%的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官提醒:助人为乐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帮忙也要注量力而行,注意自身安全。若不幸产生风险,将会根据帮工者和受助者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好心帮工需要考虑是否能承受后果,以及能力是否匹配,并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做好安全防护。受助者也应尽到提醒风险的义务,为帮工者提供安全护具等,从而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
(魏祯 王浠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