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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万源•与法同行| @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财产后果很严重

来源:万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宋子扬 魏祯 王浠臣 发布时间:2023-02-01 19:06:09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实守信乃为人之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一环。但在法院执行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与诚信行为背道而驰,采取各种手段隐瞒、藏匿、转移其财产,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更严重破坏了诚信社会的建设。为此,万源法院亮剑出击,秉持对逃债躲债、规避执行的“老赖”行径零容忍、不宽容的态度,严厉打击失信拘执行为。

 

唐某某所涉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8起,标的达18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其债权人索债不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唐某某却向法院报告其名下并无存款、债权、房产等。通过系列调查,执行法官还是发现此人所涉案件有5件未如实申报财产,3件未申报财产,且在执行期间存在微信大额转账情况。为了尽快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打击拒执行为,执行法官决定立即对被唐某某的随携物品进行搜查,用移动执行APP固定关键证据,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

 

万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负有执行义务,在其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刑罚。

 

下一步,万源法院将加强拒执打击力度、财产查控力度、失信信用惩戒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宋子扬 魏祯 王浠臣)

 

知识拓展:那么什么是“拒执罪”呢?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拒执罪的犯罪主体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都可成为拒执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犯拒执罪的,必定要追究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什么是“有能力执行”

 “有能力执行”是指金钱给付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行为履行义务人有行为履行能力。既包括有履行全部义务的能力,也包括有履行部分义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有能够履行义务的财产和收入,或者将收入用于其他开支,而不履行判决义务,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包括有工程款收入、房屋出租收入、赔偿款收入、帐户上有资金往来,有归还他人借款、购置房屋、修建新房、房屋装修、购买车辆的行为、为子女婚嫁开支、将收入或存款用于个人消费、进行高消费等,不管被执行人对这些财产和收入的使用是否合法、正当,纵然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同样构成拒执罪。这样的情况在我们的执行案件中经常发生,实际上这是构成的行为,完全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4、什么是“拒不执行行为”

对抗性的作为行为、和消极逃避性的不作为行为,及对金钱给付、和行为义务的拒不执行,都是拒不执行的行为。如: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仍然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不按法院通知要求交付财物、证件、票据;对法院通知配合、协助执行的要求不理不睬等都是拒不执行。

5、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凡是因拒执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均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列举了十二种“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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