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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来源:通川法院 作者:王滔 发布时间:2023-01-05 10:49:59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没有掌握家中财政大权的“家庭主妇”“家庭煮夫”在离婚时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有效保障。

 

1月4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诉讼离婚的唐某(女)和杨某(男)如实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若某一方未如实申报或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且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原告唐某与被告杨某2009年经人介绍结婚后,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不和,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今年1月1日,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通川区法院依据法律新规定,于1月4日分别向唐某、杨某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以下简称《申报令》),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申报令》指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当事人在提交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交承诺书及相关证据(如银行存款明细、不动产权属证明、购房合同、行驶证、车辆购置合同等)。申报内容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同时还须申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或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可依法对未申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以往的离婚案件中,存在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或者没有工作的一方不清楚对方的收入、财产情况,离婚时难免会吃亏。新规定实施后,财产申报成为审理离婚纠纷案件重要流程,财产申报具有强制性作用,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也有了法律依据,有效保护其财产权。

(王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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