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渠县法院增殖放流“以案代教”守护青山绿水

来源:渠县法院 作者:黄子桐 发布时间:2022-11-11 12:55:04

2.png

11月8日,渠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河长制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等单位在渠县天星街道战备码头开展叶某某、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增殖放流活动。此次活动共计向渠江投放鱼苗122210尾,其中鲢鱼80000尾、鳙鱼30000尾、草鱼12210尾。活动中,法院干警围绕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产生的破坏及其法律后果,向广大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为“十年禁渔”、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jpg

“劝君不吃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被告人曾某某、叶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2022年6月,渠县法院公开经审理后认为,两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自然水域生态环境,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损失32664元,同时责令将该款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恢复生态平衡。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我们的祖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的保护离不开长效机制的建立、思想意识的教育以及全民的参与。

 

近年来,渠县法院更加注重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秉持“以案代教”的工作理念,严厉惩处非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升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司法护航宕渠绿水青山。

 

法官说法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捞行为,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生物死亡或者受损,即使侥幸逃脱的鱼类也极易因经受高压电击导致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繁衍,对水生态破坏极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黄子桐


责任编辑:双优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