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温馨的家,如今却一片狼藉,这一切的“祸首”,不是别人,而是自己,面对满目疮痍和一纸罚款决定书,悔恨的泪水从袁某的脸颊淌下。
九年前,袁某与郑某仍是夫妻,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两人先后多次向昔日好友蒋某提出借款请求,基于朋友感情,蒋某前后给袁某二人借款总计30万元。期间,郑某、袁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其后袁某和郑某离异,但是借款仍下差23万余元,经蒋某多次催促,郑某和袁某均置若罔闻,无奈,蒋某一纸诉状将郑某、袁某诉至达川区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由郑某、袁某共同偿还蒋某2365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郑某、袁某仍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21年,蒋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某、袁某名下房屋一套进行了查封。经释法明理,两名被执行人均无自动履行意愿,依照程序,法院依法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拍卖。
拍卖成交后,执行法官要求袁某按期腾退房屋,但出人意料的是,袁某为泄愤,提前进入房内肆意打砸,对房屋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损害。执行法官与买受人上门交付时,买受人当场表示:“这房子我不要了”,想要悔拍。执行法官安抚好买受人情绪后,第一时间对房屋的实际损害情况进行实地勘查,将损坏房屋的袁某拘传到院,固定违法证据,拟依法对其实施拘留并移送公安追究袁某拒执责任。经训诫,袁某声泪俱下,深刻认识了自身的错误,书写检讨承诺,自愿对房屋损坏部分进行赔偿,买受人表示谅解并愿意继续接收案涉房屋,后,法院依法对袁某处以了5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虽案涉房屋拍卖前为被执行人袁某、郑某共同所有,但是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拍卖,属于执行标的物,无论是否过户为买受人所有,被执行人都不能擅自对该房屋另行处置。
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遇事不能客观对待,积极解决问题,反而冲动妄为,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李津舟 贺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