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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亲兄弟因房屋继承产对驳公堂

来源:渠县法院 作者:杨惠 发布时间:2020-04-03 14:40:36

近日,达州市渠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继承房屋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叶甲向原告叶乙支付因继承房屋后不当得利获得的房屋装修费、购置家具家电费、拆迁安置房屋的补差款共计90000元,并驳回原告叶乙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被告父母育有二子,即原告叶乙、被告叶甲。因被告叶甲长期居住在重庆,原、被告父母一直跟随原告叶乙居住生活。期间,原、被告父母原有住房因政府拆迁,获得了两套拆迁安置房。虽然原、被告父母曾口头对原、被告表示拆迁安置房中的小套归被告叶甲所有,大套归原告叶乙所有,但未能留下书面的遗嘱。2014年12月原、被告父亲病故。2016年10月原、被告母亲病故。原、被告之母生病期间曾口头向邻居和原告叶乙表示因被告叶甲未尽到赡养义务,故遗留的两套安置房全部由原告叶乙继承。2017年8月31日,原告叶乙接收了政府交付的两套安置房,并对两套住房进行了装修。被告叶甲知悉后多次与原告叶乙就小套住房继承问题协商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在拆迁安置中获得的小套住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大套住房由原告叶乙继承,小套住房由被告叶甲继承。

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叶乙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愿意将小套住房立即返还给被告叶甲,但要求被告叶甲向其支付在拆迁安置中因住房超面积的补差价款及小套住房的装修费、购置家具家电费。而被告叶甲认为原告叶乙恶意占有自己应分得的遗产并进行装修,已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故原告叶乙应自行承担装修费用;对于原告叶乙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原告可以搬回去;关于房屋超面积补差价问题,是用母亲的存款交的,原告叶乙继承了父母的大部分遗产,差价应由原告叶乙自行承担。面对原、被告各执一词的情形,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能达成和解,最终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一纸诉状将其诉之法院。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叶甲是否不当获利。通过庭审理查明,被告叶甲所继承的安置房系清水房,即无任何装修的房屋。现原告叶乙应返还给被告叶甲的房屋已进行了装修并添置了家具家电,装修及家具家电均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而被告叶甲未能举证证明装修是用其父母的遗产进行装修,且在原、被告之前的遗产继承纠纷中,法院的生效判决已明确被告叶甲继承的范围为小套安置房,并不包括该房屋的装修、家电家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被告叶甲所获得的除继承的清水房屋之外的利益,均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原告叶乙要求被告叶甲返还其获得的不当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叶乙主张的装修费、家电家具购置费、房屋超面积的补差价款共计156316元的请求,因原告只提交了部分票据,无法核实不当得利的具体金额,鉴于原告对被告所继承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客观存在,被告未举出其他证据佐证原告提交证据的虚假性,且也不同意对装修、家电家具的价值进行评估,结合庭审中被告认可房屋超面积补差款11493.50元及原告自认装修费用及家具家电费用共计78506.50元,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叶甲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叶乙对被告甲继承房屋的装修费用、购置家具家电费用78506.50元及垫支该房屋的超面积补差款11493.50元,共计90000元;二、驳回原告叶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并及时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一场因继承产生的纠纷终此落下帷幕。

法官寄语:俗话说“亲兄弟,打断骨头连着筋”,今生有缘才能作兄弟,有再深的矛盾也是血浓于水,钱财的重要性远不能与亲情相比,希望亲人之间少一点利益之争,多一些亲情和睦。(杨惠)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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