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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万源•与法同行|男子为吃鱼竟向河里投毒 ,结果“很刑”!

来源:万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魏祯 发布时间:2022-09-09 09:37:42

“这个河里面怎么这么多白色泡泡?”“这个泡泡足足有一百多米,好吓人!”罗文镇的村民在去往田间的路上发现了一桩怪事,原本干净的河水中突然铺满了大面积白色泡沫,并伴有难闻的刺激性气味,河里的鱼也纷纷翻转白肚漂浮在水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近日,万源法院审结一起农药毒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男子赵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被责令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这些菜也吃烦了,我们干脆去河里捕鱼吧!”2021年4月29日,男子赵某在午饭期间向五名好友提出去河里捕鱼的想法,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赞同。“听说三溪口的鱼好捕些,我们就去那儿吧!”说罢,赵某从家里拿上白色的塑料桶和自制网鱼工具,便同好友驱车前往目的地。

当车行驶到罗文镇街道的时,赵某突然想到若是能买点农药,那将会大大降低捕鱼的难度,于是他将车停到农药门市门口,并从店内购买了15瓶鱼藤酮农药。

想着马上就能捕捞到一大桶肉质鲜美的鱼,赵某不禁加快了行车速度,不一会儿众人便到达了三溪口。赵某事先在好友帮助下将后备箱15瓶农药全部倒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桶里,并在行驶一百米左右后果断下车,将桶中的农药全部倒进了河里。十分钟后,河内不断有白色泡沫涌出,很快便铺满整条河面,大量的鱼纷纷浮上水面。“好了,快来捞鱼!”赵某一声令下,几个小弟便纷纷下河,轻而易举地将鱼装进事先准备好的桶里,短短四十五分钟,造成鱼资源损失达2220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据此,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扣押捕捞工具,并与协助捕鱼的丁某等3人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人民币7326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法官提醒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万源市天然水域春季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触及法律底线,还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其中毒鱼捕捞尤为严重,且毒药随着水流扩散,会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持续性增长,影响范围广。部分有机毒物还能通过食物链产生富集效应,对人类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

因此,大家要充分认识到电鱼、毒鱼等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识到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禁渔”法规,主动参与到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行动中,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建设“生态福地·和美万源”!

(魏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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