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依法对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2月23日,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大竹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大队协同,对蒋某某经营的某卫生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超硬999”“植物伟哥”等两个品规的产品,并依法对“超硬999”抽样2盒送检。
3月11日,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在送检产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结论为“不合格”。
3月30日,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8月11日,蒋某某积极退缴全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经社会调查评估,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其实行社区矫正。鉴于蒋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适用缓刑。
法官寄语:由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因此即使本案被告人蒋某某在本案中违法所得仅8元,但由于其明知自己销售的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而仍销售,故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该起案件的审判,充分彰显了大竹法院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犯罪的决心和零容忍态度,体现了司法机关的责任和担当,依法严惩了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王用平 陈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