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员工和企业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2014年至2019年,熊某在渠县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21年7月,熊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一期。2022年3月,熊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作出仲裁:矿业公司支付熊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共计298280元;熊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等由社保基金支付部分,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熊某。
矿业公司不服该仲裁,向达州中院起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达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裁定撤销裁决。熊某又起诉至渠县法院主张解除与矿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赔偿各项费用。
渠县法院三汇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纠纷前因后果,认为调解更能解决双方纠纷。办案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庭进行调解,经过一个半小时的“面对面”调解,但双反分歧仍然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让各方再从对方角度想想,办案法官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从情、理、法多角度开展调解。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除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赔偿款外,矿业公司向熊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81500元。同时,员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熊某握手言和,对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表示由衷感谢。
(吴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