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汉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陕西省镇巴县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这是近年来,我院首次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作出的罚款决定。
我院在执行李某诉杜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依法向陕西省镇巴县某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镇政府应向杜某支付的工程图纸设计费等24万余元进行了扣留。同年6月,镇政府无视我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擅自将上述已扣留款项支付给了他人。我院获悉情况后,庚即向镇政府发出责令追款通知书,限其在3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全部款项。但该府逾期未追回上述款项。
针对上述情况,我院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由院长亲自挂帅统筹谋划工作举措。2022年8月中旬,我院作出对镇政府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在擅自支付24万余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镇政府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后,其镇长于次日来到我院,除递交了书面检讨外,还一再表示已深刻认识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今后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同日,镇政府向我院案款专户打款24万余元,履行了全部协助执行义务。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践踏。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不能仅靠法院“单打独斗”,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更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与配合。唯有树立执行工作“一盘棋”思想,凝聚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才能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取得实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