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渠县法院专项执行守护民工“血汗钱”

来源:渠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29 15:18:04

1 (1).jpg

8月25日至26日,渠县法院开展涉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执行行动暨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守护民生底线。

 

活动开展前,执行局召开了专项行动筹备会,针对已经造册建账的16件涉农民工工资重点案件,分类研讨执行方案及策略,对拟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研判,与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党组织、社区做好沟通、对接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行动顺利。

 2 (1).jpg

被执行人王某某与四位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拖欠申请人工资18000元及利息,并将承办法官电话拉黑。2022年8月25日,渠县法院执行局剑指被执行人,先行前往物业了解被执行人起居出入等情况,随后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再前往社保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可变现保险等财产线索。执行干警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赶赴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某小区的家中(该房屋已被查封)找到王某某。执行干警耐心细致释明拒执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惩戒后果,同时做通王某某父母工作。慑于法院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父亲在现场不断劝导、督促,王某某承诺在旧历春节前分期付清所欠工人工资,四位申请人亦表示同意其还款承诺。待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法院再对其房屋解除查封。该案终结执行。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裁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内容,执行法官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楚某某到法院接受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到法院后态度较为恶劣,不愿报告财产状况和履行给付义务。执行干警阐明如若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法警亦到场拟采取拘留措施。最终,被执行人认识到强制执行的震慑,表示愿意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当场给付30000元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法院将其纳入限高名单,待其履行全部义务后,再解除失信措施。

 3 (2).jpg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渠县某健身俱乐部、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劳动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渠县某健身俱乐部已停业,被执行人刘某经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均以人在外省为由搪塞,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讯问。因此,法院依法查封该健身会所及相关器材,并张贴公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党委书记现场见证。本案,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后,渠县法院将继续发力,执行到底,守护农民工劳动权益。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渠县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渠县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讯问,并告知被执行人躲避、抗拒执行严重后果。被执行人慑于拘留强制措施,当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最终,法院依法对其纳入失信,并进行了罚款,待其履行全部义务后,再解除失信。并告知被执行人法院将以拘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等强制措施作兜底,将案件执行到底。

 

本次行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人全程参与、见证。三个执行小组执行案件6件,执行到位金额十万余元,拘传1人,罚款、拘留3人,另有3名申请人的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渠县法院始终围绕中央有关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上级法院工作指示,在执行行动中贯彻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执行原则,坚决守护民工劳动权益。此次专项行动,是渠县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在社会形成了强制执行震慑力,取得了良好成效。



责任编辑:双优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