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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万源•与法同行| “朋友”离世,女子要求其家人退还“援助金”,法院驳回!

来源:万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19 16:30:09

从仗义疏财到起诉还钱,生与死的距离让张花(化名)和唐林(化名)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近日,万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女子张花(化名)为买“后悔药”拿回援助款,不惜将“朋友”家属告上法庭。

2018年,张花(化名)和唐林(化名)通过网上相识并成为“朋友”,同年10月至次年7月,张花(化名)先后以微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唐林(化名)转款149 次, 其中一笔金额更是高达16万元,共计78万余元。

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1月2日,就当张花(化名)和唐林(化名)情谊正浓时,唐林(化名)突然病故,其户籍于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2021年,为“好友”一掷千金的张花(化名)不免有些后悔,于是便将“援助金”套上“借款”的帽子,向法院提起继承人债务清偿之诉,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不甘心人财两空的她又再次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万源法院认为,唐林(化名)自张花(化名)处取得钱款系张花(化名)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及微信转账主动将钱款转账给唐林(化名),且转款记录高达149笔,不存在误转的情形,加之,原告张花(化名)在转账后长达近四年的时间才向本院起诉,也并无向唐林(化名)催要该款项的证据。同时,张花(化名)在庭审中陈述向唐林(化名)转的每一笔款项是借款,也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获得利益无合法依据”相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张花(化名)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不当得利”三问三答

一、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一方受有损失;(三)获得利益和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获得利益无合法依据。对给付“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诉讼时效期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该规定当然适用于不当得利之诉。

三、不当得利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提醒

生活中与亲友、恋人相处时,难免会有金钱上的往来,若仅凭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就起诉,往往会被法院驳回,是否构成借款,法院需要审查证据是否构成借贷合意。因此,无论是借钱或赠与,都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留痕,相识不易,如果出现财物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力争好聚好散。


责任编辑:双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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