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罗某在欠款11万元后果断与妻子离婚,并将名下购买的住房都“让”给了妻子,以“净身出户”的方式独自承受巨债,这到底是真性情,还是另有隐情?
2016年,罗某向陈某借款11万元用于经营养鸡场,眼看四年时间已过,罗某仍旧没有还钱迹象,陈某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罗某告上了法庭。
2020年12月,本院判决罗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就当他以为自己的钱终于能要回时,却发现罗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原来,罗某与其妻子早于2019年2月协议离婚,该协议明确写明其名下的三栋住房均归女方何某所有,而婚后债务则由罗某独自承担。本该执行的财产却因离婚不翼而飞,于是陈某再次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陈某的债权形成在前,罗某与何某某离婚在后,罗某明知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将所有财产全部由女方何某所有,所有债务由自己负担,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显著降低了其债务清偿能力,导致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直接损害了债权人陈某的利益。同时陈某委托代理人从民政部门复印《离婚协议书》的时间应认定为“知道之日”,至其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综上,法院判决撤销罗某与何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1)款“双方婚后修建位于万源市某街道住房三栋,归女方所有”的约定。何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撤销权的“四问四答”
问: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行使范围以及管辖法院?
答: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以债务人为被告,以相对人(受益人)为第三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不能仅以诉讼中抗辩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撤销权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债权人需要去债务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问: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答:撤销权的行使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即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除斥期间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事由,即只要在1年或5年内不行使权利的,无论出现何种情况,撤销权都将消灭。
问: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存在特定的财产处分行为,造成了自身责任财产的减损,可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具体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3、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问: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答: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对人(受益人)因被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另外,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情形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离婚协议等涉及无偿转让财产的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发现债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需注意的是,撤销权不能溯及既往,因此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前,债权人应该谨慎审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还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