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龚某当庭收到赔偿款共20余万元。
2014年1月,被告刘某驾驶汽车行至天星镇信用联社处,车辆驶出道路,坠至右侧坎下,撞伤正在取款的原告龚某,结果导致原告受伤住院,司法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附加两个九级伤残,生活长期需护理。
受伤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龚某各种损失47万余元;因被告刘某未按照判决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通过执行,原告收取到赔偿款41万余元,被告刘某仍下差6万余元。
因原告在第一次提起诉讼时年仅36岁,关于护理依赖费用,原判决依法计算了5年,现生效判决所确认的5年计算时间段巳经届满,对新的护理费及此5年期间,原告龚某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依法应由被告刘某继续负担。原告龚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
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查阅案卷材料,立即向第一次案件承办人及执行法官询问具体情况,为妥善解决该起纠纷,耐心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多次电话或当面进行沟通交流。最终原告龚某同意由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及前期未付赔偿款共计209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兑现。
收到赔偿款后,龚某激动地对承办法官说道:“感谢法官让我一次性领取到全部赔偿款项,有钱去做二次手术了,我觉得生活又看到了一丝希望!”
被告当场兑付赔偿款,快速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减轻双方诉累。渠县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及时关注、回应、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熊英 庞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