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成功化解一宗反复诉讼的案件,该案系杨某林诉杨某星合伙合同纠纷。2020年6月两人签订合伙从事美甲、纹绣业务。2021年1月,杨某林以怀孕为由向杨某星提出退伙,双方就退伙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3月,杨某林用锁将合伙店铺大门锁住,不久,杨某星也在门上加了一把锁,店铺处于停业状态。
2021年3月,杨某星诉至渠县法院要求杨某林继续履行合伙协议并赔偿损失,杨某林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合伙协议。2021年4月,在本院组织下双方将门锁打开,店铺由杨某星一人经营。2021年6月本院做出判决,驳回杨某星的本诉请求以及杨某林的反诉请求,杨某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杨某星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过程中,杨某星又起诉要求杨某林支付违约金,本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杨某星不服裁定上诉至达州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杨某星再次起诉要求杨某林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双方均未主张解除合伙协议、进行合伙清算,其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做出判决驳回杨某星的诉讼请求,杨某星不服判决再次上诉,达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经历渠县法院一审判决、达州中院二审判决、渠县法院一审裁定、达州中院二审裁定、渠县法院一审判决、达州中院二审判决六次司法程序后,被告杨某林向我院起诉,杨某星提出反诉,均要求支持其各自的诉讼请求。
鉴于本案时间跨度长、诉讼次数多等多重因素,承办法官认为,即便面临时间紧、结案压力大等现实困难,仍应以当事人利益为本位,不放弃任何调解希望,要争取做到案结事了,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答复。
为此,承办法官在掌握目前双方当事人责任承担能力等情况下,在具体组织双方调解时,引导当事人站在如何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最大化角度,去选择结案方式。在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仍差距过大的情况下,本院根据证据、事实,依法作出了判决。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梳理、释法明理,杨某星收到判决书后从最初的不满意到后面主动履行判决内容的支付义务,双方纠缠一年多的诉讼也得到圆满解决。该案件判决后,当事人立即履行了给付义务。
(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