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该案系大竹县首例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执行案件申请人、被执行人旁听庭审。
2020年8月18日,大竹法院对周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李某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72000元,并给付资金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
2020年9月17日,周某某向大竹法院申请执行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大竹法院向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报告财产、履行给付义务,但李某某既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也未向大竹法院报告财产。经强制划拨,仅执行到位2450元。经查询,李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2月22日,大竹法院向李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2021年8月12日,大竹法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及拟拘留人员主动归案的通告》,责令李某某限期归案,李某某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并于同年9月1日到案。到案后,因李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收入情况,大竹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李某某与周某某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签署了保证书,取得周某某谅解。此后,李某某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万般无奈之下,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大竹法院依法向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李某某拒绝领取。经强制划拨,执行到位1159.11元。
法院另查明,2021年11月17日,大竹县公安局对周某某提出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的控告决定不予立案。经协助查询李某某银行账户流水,足以证明李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
2022年2月15日,自诉人周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大竹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诉李某某借钱不还,历时多年。虽经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明知自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前往足疗按摩店、网络娱乐平台进行娱乐性消费,在同程网上购买高价机票,严重违反限制限消令。同时,李某某通过提取现金的方式转移、隐匿资产来逃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李某某通过微信支出金额高达1260205.82元,微信转账赠与朋友支出79笔共计金额112563元;购买彩票支出226笔共计金额19940.5元;微信向商家消费性支出655笔共计金额50677.26元;微信提现到其银行卡756笔共计金额543418.32元。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金钱债务,且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仍然拒不履行,逃避执行。
大竹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结束后,大竹法院对到场旁听的被执行人进行了集中约谈和分案约谈,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下,6名被执行人均制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
(王用平 唐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