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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乡村 | 赡养义务,没有任何变量

来源:达川区人民法院 作者:潘炜 发布时间:2022-07-28 17:16:03

成年之后父母离婚,子女是否对双方均有赡养义务?

父母一方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子女是否仍有赡养义务?

自身生活拮据,是否可以不尽赡养义务?

只是给父母补补房屋漏水、帮忙收谷子,算不算尽了赡养义务?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走进达川区人民法院河市法庭的一起巡回审理案件。

今年4月,达川区法院河市法庭负责人潘炜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得知年至八旬的秦大爷(化名)家中有三个子女却无人赡养,看着老人佝偻的后背和话语中的愁苦无奈,潘法官决定深入去了解老人的情况,给其提供力所能及的指导和帮助。 

在潘法官的带领下,河市法庭干警一行来到老人提供的住址,实地查看情况。

一进屋,映入眼帘的便是客厅中的堆放着的各种杂物,很显然,这个家的主人已经很久没有能力来收拾家中的杂乱了。见到蹲坐在门口的秦大爷(化名),潘法官耐心地蹲下与他交谈,并走访老人的邻居及村委会,详细了解大爷的生产生活情况,原来,负责赡养老人的小儿子生意失败“无力”赡养,年老丧失劳动力的他完全失去了生活来源。

了解到情况后,潘法官建议老人通过村委会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赡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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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月过去了,潘法官终于收到了他一直牵挂着的秦大爷(化名)的最新消息——河市法庭收到了来自老人的一纸起诉书。

起诉书就一页内容,里面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个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200元,医疗费用三人均摊。每月200元,这个数字在当今社会实在不算大,是什么原因让老人含辛茹苦抚养长大的三个子女连面对这样的请求都“囊中羞涩”呢?

7月22日,河市法庭一行来到达州高新区斌郎街道龙坪村村委会,决定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开庭审理此案,邀请了当地的老年人及村委干部进行旁听,并印制与赡养有关的法律规定向群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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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1996年秦大爷(化名)便已与前妻协议离婚,彼时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协议约定由长子、长女负责赡养母亲,而父亲秦大爷(化名)则由小儿子赡养。2015年小儿子生意失败,他自称失去赡养能力,丢下了体弱多病的父亲,无奈秦大爷(化名)找到法院要求长子、长女与小儿子共同负起赡养义务。

面对父亲的诉求,长子、长女也有话说。

父母当时离婚时,我们三个约定好了的我们只管赡养母亲,父亲应由小弟弟负责赡养,现在又来找我们干嘛?

我父亲在和母亲离婚后都结了几次婚了,他现在也在婚姻存续期间,又来找我们这些子女要求赡养,有没有考虑过我们的感受?

我自己的条件也有限,又要照顾年老的母亲,哪有其他精力和经济能力再来赡养父亲。

平时我们之间也有联系,父亲房子漏水我找人修的,卖鸡卖谷子也帮忙了的,这不算尽了赡养义务吗?

......

双方各执一词,潘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很难达成调解,决定认真评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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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潘法官意识到了老人子女法律知识的欠缺,遂对他们进行了进一步的释法析理。

秦大爷(化名)在与前妻离婚时,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已经完成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三个子女均有赡养父母双方的义务,而这个义务,不以“私下约定”“婚姻状况”“子女经济条件”等任何变量改变。

经过开庭与调解,其子女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赡养义务,表示之后会常探望父亲,多一些陪伴和关心。

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承办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在场的群众讲解赡养、抚养等法律知识,阐明“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摒弃“外嫁女不赡养老人”“父母偏心一个孩子,其他孩子可以不养老”等错误观点。通过以案说法,增强了当地群众法治观念,提升了法治意识。

法官有感:法官判案不仅要体现法律的威严,还要放射出人文关怀的光芒。判决的公信力,既来源于公正高效的审判,又来源于当事人对法官的认可,“司法为民”很大程度需要法官从心做起、从言与行做起。在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如何做到心系百姓、忠诚敬业、乐于奉献、用心化解矛盾,努力维护司法正义与社会和谐,是值得用一生去探索和回答的问题。

(潘炜)


责任编辑:双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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