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小标的额案件数占执行案件总量的60%以上,主要涉及追索劳动报酬、“三养”费用(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及其它小债务纠纷,申请人一般经济条件较差或自身陷入经济困境,这类案件标的虽小,却和申请人的生活密切相关。“真金白银”能否兑现,既是民之所忧,更是民之所盼。大竹法院聚焦小标的额案件,紧盯执行到位,以最高情怀和最大努力,通过对一件件小案的精心执行,给予群众更多看得见的公平与正义。
法官,太感谢你们了!原以为我的赔偿款泡汤了,没想到,你们不仅帮我全部讨回,还将利息执行了3万多,我太满意了,谢谢,谢谢!
大爷,您客气了。过去,我们执行手段单一,查人找物困难,案件执行受挫,谢谢您能理解。现在,执行联动与信息共享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支撑,您的案件能够成功执行,应该感谢执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的提升。
1996年7月的一天,下着细雨,邓甲驾驶东风货车与邓乙迎面驾驶的盘式小拖挂擦,造成邓乙脑部受伤,邓乙的儿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邓乙父子自行垫付了医疗费6000余元。事故发生后,邓甲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及调解意见,在支付了部分费用后再也不愿意掏钱赔偿。
协商无果后,邓乙父子一纸诉状将邓甲告上了法庭。大竹法院审理后,采信了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认为邓甲在下坡转弯时处置不当,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邓乙父子无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1997年8月6日,大竹法院判决邓甲赔偿邓乙父子医疗费、误工费、续治费等损失18081.5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890.90元,邓甲还应当赔偿12190.63元。
对大竹法院的判决,双方均未上诉,但邓甲迟迟不履行。官司胜了,赔偿金却未到手,邓乙父子向大竹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彼时是1998年3月,交通落后,通讯闭塞,移动手机尚未普及,“大哥大”还只是极少数人的奢侈品,更谈不上信息化、智能化,查人找物全靠执行法官的一双腿。当执行法官前往邓甲的户籍地垫江县包家乡寻人时,邓甲已外出务工,不知去向,其名下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
2022年6月,大竹法院决定对这起尘封了24年的旧案重启执行程序。但老档案中只有被执行人姓名、年龄、户箱地址,没有公民身份号码,这就意味着财产调查工作无法开展。为此,执行法官两次到被执行人原籍调查,发现邓甲因在市区购房举家迁出。通过户籍信息筛查比对,在20多个同名同姓者中锁定了被执行人邓甲。同时依托信息化手段对邓甲“失联修复”,查询到其电话、名下少量存款和大额保险。经向保险公司进一步核查,邓甲投保了一款分红型年金险,每年保费10000元,累计已缴费60000元。大竹法院立即进行了冻结。
2022年6月17日,执行法官电话联系上邓甲,邓甲矢口否认有纠纷存在。随即邓甲收到法院短信平台发送的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当看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达34000余元,是赔偿金的近三倍时,顿时慌了。邓甲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愿意将判决的12190.63元一次性付清,但要求免除利息,并谎称自己无房、无财产。执行法官当即揭穿邓甲的谎言,向其发出拟强制执行保险产品通知,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或按当前保单现金价值交纳,逾期将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现金价值。
临近期限届满,邓甲的前妻打来电话,称保单投保人虽是邓甲,但离婚前后的保费都是她在缴纳,为了避免法院强制解保给自己带来损失和风险,愿意代邓甲履行义务,希望对方作一些让步。执行法官将和解意愿转达邓乙父子后,双方自行沟通达成一次性给付43000元的协议。7月15日邓甲按约定将案款汇入了法院专户,“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尘封24年的旧案圆满执结。6
案件一日不结,执行永不停歇。大竹法院正告所有试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可取,积极履行是正道。不管时间久远,无论距离遥远,未清偿债务者,虽“远”必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