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大竹法院依法一审审结何某某非法狩猎罪案、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对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2500元,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因其经营的“大竹某农业专业合作社”需要野生蟾蜍做种,遂联系多人并告知其可以按照捕捉的野生蟾蜍质量不同以7-12元/斤不等的价格收购。2021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以10元/斤的价格向陈某某收购野生蟾蜍22斤,支付人民币220元;2021年12月20日凌晨、21日凌晨,张某某以12元/斤的价格向沈某某收购野生蟾蜍共计300余斤,共计支付人民币3600元;2021年12月期间,张某某以11-12元/斤的价格三次向袁某某收购野生蟾蜍共计200余斤,应支付人民币2800元,该款尚未支付;2021年12月23日晚,张某某以10元/斤的价格向彭某某收购野生蟾蜍26斤,应支付人民币260元,该款尚未支付。
2021年1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来到沈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大竹县石河镇的家中再次进行野生蟾蜍交易,约定11.5元/斤,称重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野生蟾蜍500斤,计1879只,张某某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0304元。
2021年12月24日凌晨4时40分左右,石某某(另案处理)按照与被告人张某某约定的野生蟾蜍10元/斤的价格,驾车将野生蟾蜍运至与张某某约定的交易地点即大竹县东柳红绿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野生蟾蜍332.5斤,计1009只。
2021年12月24日上午,邓某某、陈某某按照分别与被告人张某某约定的野生蟾蜍7元/斤、10元/斤的价格,将野生蟾蜍运至与被告人张某某约定的地点即大竹县庙坝镇的“大竹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欲贩卖给张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分别查获野生蟾蜍44只、325只。
2021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大竹某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搜查,现场查获其已收购的野生蟾蜍23袋,计1948只。
2021年12月1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用头灯照明方式猎捕50余斤野生蟾蜍后卖给沈某某,获利523元。12月20日、21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以头灯照明的方式猎捕了50余斤野生蟾蜍后卖给朱才平,获利550元。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野生蟾蜍均为中华蟾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根据2017年10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经济价值为100元/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非法狩猎的野生中华蟾蜍而予以收购,累计5205只(其中3257只属未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惩处。何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利、保护物种多样性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保护生态环境既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更是保护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任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大竹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共建清洁美丽大竹贡献司法力量。
(陈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