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大竹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2019年6月24日,在湖北省某市,被告人刘某某以9000元的价格将48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卖给吴某某(已判刑),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9000元给刘某某。吴某某买得毒品后,将毒品带回大竹县藏匿于一出租屋内,后转移至大竹县东柳街道某小区房屋内。
刘某甲(已判刑)欲购买毒品并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商谈。2019年7月2日,刘某甲驾驶白色大众捷达轿车,从大竹县出发到湖北省某市刘某某处。刘某某以16000元的价格将70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卖给刘某甲,2019年7月3日凌晨,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16000元给刘某某。后刘某甲将毒品带回大竹。
2019年8月28日,吴某某和刘某甲电话联系后,刘某甲驾车到大竹县东柳街道某小区外,二人携带上述所购买的部分毒品在车内进行交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刘某甲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从轿车的副驾驶位置和手刹处搜出毒品疑似物;从吴某某居住的大竹县东柳街道某小区房屋内搜出毒品疑似物一包。2019年9月9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刘某甲微信转账的钱是偿还借款,吴某某微信转账的钱是打牌输的钱,其未贩卖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经查,被告人贩卖毒品118克的事实,有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行程信息、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据确实充分。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一直以来,大竹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深化禁毒重点整治,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影响,致力于全县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持续推动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