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被告人祝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对被告人祝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责令其赔偿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人民币15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祝某某在大竹县清水镇明星村附近,采用设置钢丝猎套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祝某某通过钢丝猎套先后套到4只野生动物,并将猎捕的4只野生动物屠宰。2021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祝某某家中查获冷冻野生动物死体4只。2021年12月13日,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祝某某家中查获的4只野生动物死体1只为猪獾,猪獾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800元/只;1只为小灵猫,小灵猫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12000元/只;2只为果子狸,果子狸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1200元/只。
另查明,2020年2月13日大竹县人民政府发布[2020]3号《关于禁猎区禁止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通告》。通告显示“大竹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用的猎捕工具为猎套、猎夹等,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四川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通告有效期为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祝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利、保护物种多样性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大竹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努力为建设繁荣美丽活力大竹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