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诚、互相友爱。在破碎的婚姻中遭遇出轨,无过错方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期,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精神损失费“为焦点的离婚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童某于2018年初相识,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原告诉称因为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刚结婚不久,双方便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曾在2022年1月相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后由于被告反悔未能办理,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童某到庭应诉后表示,其同意离婚。但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张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张某婚内出轨,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婚姻走向失败。童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然构成了对自己精神的严重伤害,张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多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了夫妻的婚内义务。在离婚率持续攀升的今天,婚内出轨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一现象,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扩大了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以此来救济无过错方,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本案在审理后,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并由原告张某赔偿被告童某2万元。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这样的审理结果,既充分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从道德、社会舆论、情理等方面判断事实,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家庭纠纷,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有助于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树立修身齐家的诚信形象。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须以起诉离婚为前提;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无过错方不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黄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