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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庭审指控故意伤害案获被害人锦旗

来源: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许小华 发布时间:2022-04-19 23:24:41

近日,刘某赶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公正执法 体恤民情”的锦旗当面送到曹检察官手中,表达对检察官为其伸张正义的感激之情。

据介绍,刘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也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2018年9月4日晚10点许,一名醉醺醺的乘客张某在达州市通川区马蹄街口坐上了刘某驾驶的出租车,途中因张某醉酒呕吐弄脏车辆,两人因洗车费一事发生争执。张某对刘某拳打脚踢,导致刘某右眼等部位受伤,刘某随即报警,并在他人陪同下前往南城某医院治疗。间隔二十余天后,刘某感觉右眼极度不适,再次前往医院眼科接受治疗,发现视网膜脱落并引发飞蛾症。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因外伤致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评定为轻伤二级。

嫌疑人张某到案后拒不认罪,认为刘某的飞蛾症与其之前的行为没有相关性,且一直没有对被害人作任何赔偿,双方都拒绝调解、矛盾尖锐。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证据材料,询问本案相关证人以及被害人刘某案发后治疗眼睛的详细经过,调取刘某在医院的相关就诊记录、验光单、司法鉴定结果等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审查,认定被害人刘某的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与嫌疑人张某的殴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检察官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张某及其辩护律师仍然否认故意伤害刘某,对轻伤二级鉴定有意见,认为介入了医疗机构激光治疗行为或者期间其它伤害行为等异常因素。检察官出示了目击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公安机关出警时拍摄的眼部伤情照片,证明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同时出示了鉴定机构对于受伤原因由殴打所致,以及医疗机构治疗行为适当的鉴定意见。为有效论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检察官还邀请了鉴定人出庭作证。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合理运用证据对被告人张某的无罪辩解进行有力的驳斥,并就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与辩护人开展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让被害人刘某深切感受到了国家公诉人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作出的努力。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对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向达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无罪。4月8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案结事了,达川区检察院控申部门的检察官经过核实了解到,刘某因视网膜损伤,无法再从事出租车司机的工作,其妻子在家待业,三个孩子均系在校学生,无收入来源,现一家人靠刘某在外打零工维持生活。考虑到刘某的家庭情况,我院依职权对刘某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发放救助金1万元。 

一面鲜红的锦旗,既是一个暖心的瞬间,也是司法为民的缩影,彰显检察机关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更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一种认可和激励。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始终牢记宗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牢固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许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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