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大竹县人民法院石桥铺人民法庭处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原告张三(女)和被告李四(男)于2012年8月生育一女小李。2016年2月,原、被告双方共同到大竹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李的监护权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女方每月承担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原告诉称,离婚后,其多次要求探望婚生女,被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被告一直忙于事业发展,将婚生女交由被告母亲抚养,无暇照顾孩子的生活;现在原告一直在成都上班,有固定的收入,且工作环境较好,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请求变更婚生女的抚养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法庭查明: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一直跟随被告母亲生活,现上小学。目前原告在成都工作,被告在东莞一家公司工作,二人收入相当。双方在庭前调解和开庭审理时对婚生女的抚养权争论激烈。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法官并未仅看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而是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将小李接到法庭了解情况。小李到法庭后陈述,她一直跟随被告方生活,今后也愿意跟随被告方生活,因生活琐事的原因不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承办法官同时也了解到,小李在校读书品学兼优,如果跟随原告方生活的话,原告会将小李交给其在广元老家的父母代为抚养,那样小李又将重新去适应一个新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会对小李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了解了这些情况后,承办法官对原告进行了疏导和法律释明,原告对女儿的想法和法官的释法明理表示理解。同时,为了更好地缓解当事人的矛盾,承办法官认真开导小李,让其明白父母之所以争执,都是希望女儿跟随自己生活,是父母对自己孩子的一种关爱和牵挂,也是父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希望小李在未来要多和父母联系,认真学习,长大成才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
虽然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却得以化解,未成年人小李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让小李体会到了血浓于水的亲情至爱。
(段鸿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