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被告均系聋哑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欧某某因同在重庆某电子装置有限公司担任保安而相识,因二人均系残障人士,肖某某又系保安组组长,欧某某便向肖某某提出借款8000元,并向肖某某出具了借条,可谁知借款后,欧某某未按约还款,还闹起了失踪,肖某某无奈之下,来到了渠县人民法院,将欧某某诉上了法庭。
本案中,沟通联络是一大难点,为充分保障肖某某的诉讼权利,立案时渠县人民法院派专人辅助立案,立案后案件承办法官也第一时间帮助原告整理证据资料,并根据原告提供线索积极寻找被告下落,经过多方调查,确定被告因盗窃罪被关押于重庆某区派出所。承办法官便马不停蹄地与该所取得联系,但是由于时处疫情防控期,按疫情防控要求无法与被告取得汇面,审理又陷入了僵局。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兑现公平正义,承办法官又尝试以委托调查的方式,通过制作详细的调查询问笔录委托派出所人员帮助问询,对借款事实及借条约定内容等进行了书面调查。
庭审当天,因原告不愿申请手语翻译人员,不懂手语的法官,只能通过手写沟通的“笨”方式,耗时3小时完成了一个原本1小时就能审结的庭审,就为了使原告也能与其他诉讼主体一样充分参与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最终庭审圆满结束。
承办法官说“我们绝不因麻烦而不做少做,而要因特殊做快做好”。一审判决后,法官在第一时间以委托送达的方式将判决送达欧某某。该判决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的重要示范引领,在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使残疾人享受到门槛更低、内容更多、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充分促进残疾人平等全面参与社会法治,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供给,真正做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一个都不能少。
(黄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