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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四心”护公平丨3.15消费维权,万源法院在行动

来源:万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6 15:39:34

一年一度的“3.15”又来了,消费者权益又一次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一直以来,万源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消费者权益案件,努力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下面,让小编带你来看看一起售假者获刑并处罚金典型案例,希望销售经营者诚信经营,广大消费者理性、合法维权,共同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

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赖某某均系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2020年8月,被告人赖某某受被告人林某某指使找人到河南省叶县境内运输假烟至四川销售。后赖某某找到被告人程某某、文某某前去运输。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网约车先行到达河南省叶县,次日被告人文某某邀约好友黄俊杰一起驾驶网约车到达叶县与程某某汇合。2020年8月22日晚,被告人文某某在接到赖某某指令后伙同被告人程某某前往叶县一加油站附近装运假烟后一同返回四川。2020年8月23日,在途经过包茂高速四川检查站时,被告人程某某所装运的伪劣香烟被挡获,被告人文某某所运输的伪劣香烟在成都市新都区下高速后被查获,经现场检查,共计查获云烟牌香烟1400条,红塔山牌香烟300条,经鉴定,该批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7万元。

万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赖某某、程某某、文某某明知是劣质香烟而销售或者提供运输,经鉴定货值金额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林某某、赖某某均为主犯;被告人程某某、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四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提示,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制假售假,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万源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全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假冒伪劣商品无孔不入,要提高甄辨能力,增强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坚决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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