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山是你开,此树是你栽,我从此处过摔跤谁负责?
正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达州市渠县法院带大伙儿一起来看两个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伤的案例!
2019年8月17日,田某某购票进入渠县某景区内进行游玩时,不慎受伤,住院治疗61天,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某景区的开发公司垫付1.9万),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开发公司此前已为身为游客的田某某投保了意外健康险,但双方仍就赔偿款问题争论不休,田某某起诉至渠县法院。
调解结果:法院经过调解后,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开发公司赔偿原告田发平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总计3.5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中的2万元。
2020年8月15日,80岁的肖某某与家人一起到某酒店用餐,餐后到该酒店大厅娱乐室打麻将,酒店灯光较暗且老人无人搀扶,途中不慎摔伤,住院治疗共花费约7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就赔偿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渠县法院。
宣判结果:法院认为,综合全案情况,肖某某摔倒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肖某某的摔伤负有一定的责任,承担15%的责任,赔偿2万余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