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渠县法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本地媒体的共同监督下,对被执行人渠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渠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渠县法院于2020年8月判决,确定该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工程余款290余万元。该公司未在指定期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无强制非执行,不联动难治赖”,渠县法院执行局按照上级法院涉工程领域案件集中执行要求,组织专题研究、制定个案执行计划,并争取人大、政协等部门支持监督,以公开执行、扩大参与的方式,推动案件顺利、妥善执行。肖某被司法拘留后,认识到拒绝配合执行的错误,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合同款90余万元,并由第三人提供足额财产担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下一步渠县法院将继续坚持“无强制 不执行”原则,聚焦涉民生等重点案件,重拳出击、铁腕惩戒失信行为,以实际行动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