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万源法院重拳出击,审结5件涉缅甸孟波、孟买、邦康等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对9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两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事处罚,为建设“生态福地・和美万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等人受人邀约后到达云南昆明,与王某、范某等人(另案处理)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邦康,被告人张某在缅甸邦康接受培训后,即进入诈骗窝点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直至2021年4月,后滞留至2021年8月到中缅边境自首回国。经审查,被告人张某偷越国境前往境外电信诈骗窝点从事电诈犯罪活动,长达近一年之久,其社会危害性大,情节较为恶劣,后万源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
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张某受人邀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与蒋某、罗某等人(另案处理)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邦康,到达后即接受了电信诈骗的培训,并在境外的电信诈骗窝点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至2021年10月。2021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中缅边境口岸自首回国。2021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因非法出入境被云南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罚款3000元(已缴纳)。经审查,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诈骗团伙窝点内以投资理财等方式针对境内居民骗取钱物,时间长达一年有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后万源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
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受龚某(另案处理)邀约,到云南昆明与邓某某(另案处理)、宾某(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偷越出境至缅甸邦康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至2020年8月底与王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偷越回境。经审查,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诈骗团伙窝点内以投资理财等方式针对境内居民骗取钱物,时间长达数月之久,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违反出入境有关规定,多次非法偷越国境,其中两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后万源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四
自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蒲某某、程某1、程某2、许某某等人陆续从云南、缅甸两地之间非法出入境后,在缅甸孟波、孟买、邦康等地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窝点内针对国内居民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诈骗团伙窝点内以投资理财等方式针对境内居民骗取钱物,累计时间长达二年有余,情节严重,其在境外电信诈骗窝点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过程中,又邀约国内人员偷越国境,前往境外实施诈骗活动,其主观恶性较深,应酌定从重处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诈骗团伙窝点内以投资理财等方式针对境内居民骗取钱物,累计时间长达数月有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诈骗团伙窝点内以投资理财等方式针对境内居民骗取钱物,累计时间长达数月有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诈骗团伙窝点内以投资理财等方式针对境内居民骗取钱物,时间超过一个月,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后万源法院对被告人蒲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许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程某1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程某2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五
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等人受万源市居民龚某(另案处理)邀约,与袁某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等四人结伙,于2020年5月6日从成都出发,乘坐飞机来到云南澜沧,之后以搭乘摩托车、面包车、步行等方式从云南省偷越国境非法出境,前往缅甸邦康电诈窝点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5月中旬进入电诈窝点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至同年11月下旬,同年12月回国,因非法出入境被云南孟连县公安局行政罚款4800元(已缴纳)。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上旬进入电诈窝点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至2021年3月,回国后,因非法出入境被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行政罚款4900元(已缴纳)。经审查,被告人刘某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诈骗团伙窝点内以投资理财等方式针对境内居民骗取钱物,时间长达数月之久,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龚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非法出入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后万源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龚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接下来,万源法院将坚决贯彻落实“四心”作风问题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持续保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全力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张浩 裴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