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账16500元,如今要支付64000余元,被执行人不可思议——“为什么要付这么多”。当执行法官一笔一笔算下来,被执行人明白了,从法院判决履行日1998年9月18日算起至今,利息一直未停;而且因为自己不履行,每天都在产生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加上诉讼费、执行费,确实该这么多;若再不履行,岂不债台高筑。念及此,被执行人立即转款清偿了全部债务。
大竹法院喊话“老赖”:
算账,我们是认真的!
一日不履行,终身受限制,利息加倍!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利息加倍!利息加倍!利息加倍!
大竹法院给“老赖”算一算经济账
1.执行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计算方式】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014年8月1日后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2014年8月1日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日)。
3.评估费、拍卖费
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网络询价费(或委托评估费)、拍卖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王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