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拒执罪”刑事自诉立案条件和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月16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这是大竹法院受理的首例由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
2014年10月27日起,李某先后多次向周某某借款。2018年8月11日,双方核算借款本金共计272000元及相应利息。因李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2020年,周某某向大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经审理,大竹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未自动履行,周某某向大竹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大竹法院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某既不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2021年8月12日大竹法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及拟拘留人员主动归案的通告》。李某归案后与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签署保证书,取得周某某谅解。但李某并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周某某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李某拒绝领取大竹法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
经法院调查,李某具有一定履行能力。
2022年1月,周某某以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大竹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遂立案受理。目前,该刑事自诉案件已进入审判程序,大竹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全面正确履行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该案的审理,将对震慑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敦促“老赖”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陈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