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渠县人民法院临巴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邓某珍现已76岁高龄,育有长女唐某琼、次女唐某英、三女唐某莲,三女均已成家立业,儿孙满堂。原告近年来一直居住在长女唐某琼家里,今年春节期间,三姊妹为赡养原告起了纠纷,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受理后,郑法官到邓某珍家中了解情况,摸清楚三个被告为赡养原告起纠纷的原因,通过了解,原来是邓某珍的丈夫生前留有六万多元的现金,现在唐某琼处,至今没有分配,其他二被告有意见,遂产生了分歧。
郑法官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明理释法,他告诉三被告,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郑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三被告在赡养原告一事上达成了一致意见,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李小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