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可以回家团年了”,被执行人王某在踏出拘留所时长长地舒了口气。
腊月二十九,农历2021年的最后一天,家家除旧布新,张灯结彩,阖家团圆,其乐融融。这一天,两名申请执行人如愿收到被执行人王某履行的执行案款60000元。随后,大竹法院决定对王某提前解除拘留。
节后开工第二天,申请执行人即向大竹法院送来锦旗,点赞大竹法院执行工作。
此前,2021年腊月二十五,大竹法院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王某罚款1000元,拘留15日,并于当天移送公安机关看管关押于大竹县拘留所。
2012年10月21日,吴某、王某甲联合建房,将砖工工作发包给李某、王某。施工过程中,2013年6月3日,李某、王某雇请的工人何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周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死者亲属及各方当事人调解,达成了由发包人吴某、王某甲与承包人李某、王某共同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395000元的协议。由于事发前为何某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理赔款130000元直接支付给了何某的亲属。其余265000元,李某支付了5000元,王某支付了2000元,二发包人支付了258000元。二发包人在垫付费用后,多次找承包人李某、王某协商分摊。
2015年2月16日,二发包人与李某达成了分摊协议并履行,但与王某未协商一致。2015年8月11日,吴某、王某甲以追偿权为由向大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分担赔偿费用130500元。大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向吴某、王某甲支付垫付的赔偿款64250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吴某、王某甲于2016年5月向大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外出躲避,在未查找到王某的下落及财产的情况下,大竹法院将王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022年1月26日(农历2021年腊月二十四),大竹法院执行“110”接到王某返乡回家的举报,于第二日凌晨7时出发,趋车32公里前往王某住地,将王某传唤至法院。27日上午9时至晚上8时许,王某一直拒不听从执行法官的法律政策宣讲,仍然拒绝履行也不订立履行计划。当天,大竹法院对其宣布罚款、拘留决定并送押。
2022年1月31日(农历2021年腊月二十九),农历年最后一天,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亲属代交案款60000元及罚款1000元。吴某、王某甲放弃了执行债权4250元及全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鉴于王某有悔改表现,大竹法院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大竹法院郑重告诫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请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或到法院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主动到案联系电话:08186222110
(徐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