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庙坝人民法庭受理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接到刘某甲诉状后,承办法官经初步了解得知,该纠纷经社区、镇政府信访办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得到化解。办案人员意识到,虽然涉案标的仅有1000余元,但若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矛盾冲突。于是,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刘某乙,并立即赶赴双方的住处了解案件情况,并在双方存放稻谷处现场取样检查。
经查,2021年8月,刘某甲在大竹县高穴镇某学校院坝处看见刘某乙家在晒稻谷,遂与刘某乙达成稻谷买卖协议,并与刘某乙一同将稻谷运至自己家中。后刘某甲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刘某甲相继于2021年9月、11月将稻谷加工成大米,并发现大米成色不好,亦有其他杂质。后刘某甲找刘某乙协商处理未果。刘某甲称是刘某乙的稻谷有问题,并在街上四处宣传,称刘某乙以次充好,不讲诚信;而刘某乙则坚称,自己的稻谷没有问题,是刘某甲自己保管不善,并保留追究刘某甲赔偿他名誉损失的法律权利。
双方争执不休,互不让步。后刘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乙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基于相互信任达成买卖合意,为避免矛盾升级,也为降低双方诉讼成本,最大程度地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通过3个小时的努力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将剩余的谷子退还被告,自愿撤诉并负担诉讼费;被告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承办法官按照协议监督双方立即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表示终于可以过上一个安宁祥和的新年了。双方当事人对法官一心为民、高效办案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艾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