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一律起诉?近日,达川区检察院深入福善镇关家村,对一起盗窃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举行公开听证。
该盗窃案中,王某为补贴家用,2021半年内先后三次盗窃建筑工地上的钢筋、钢销等小件物品,准备以废铁价格贩卖给废旧品收购中心,案发后已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查明,王某曾于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达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是什么原因导致一个家庭妇女不惜以身试法,多次行窃,其犯罪行为的动机是什么?为找准犯罪成因,预防再犯罪,检察官走访了当地村干部和村民。原来,王某家有三个子女,长女已婚外嫁,次女13岁,三女才11岁,均为某乡镇中心校学生。王某丈夫长年在外省务工,因听力障碍,收入不高,家庭经济困难。为抚养未成年子女,贴补家用,王某才斗胆实施盗窃行为,所盗窃财物价值均不大。归案后,王某认罪认罚,知错悔罪,且被害人的财物已经发还。
听证会上,承办人介绍了案情、王某家庭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听证员评议后发表意见,认为该案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可以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与会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村委会代表、镇政府代表和参加旁听的十多名村民均认为,对王某某不起诉有利于起孩子的成长。检察机关综合听证结果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考虑到王某家庭实际情况,检察机关主动延伸为民司法触角,跟区妇联衔接,充分借助社会救助体系,对王某两名未成年子女进行救助,帮助其完成学业;并向王某所在镇政府发出为王某等有需求的村民提供人岗相适的公益岗位的建议,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预防再次犯罪。王某深表感动,表示从此会自食其力,给子女做好表率。
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前科,但考虑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有无再犯可能等情况,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施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也真正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许小华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