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对变更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丁某作出拘留并处罚款的决定。决定作出当天,被执行人即筹款118000元履行了全部案款。
2021年12月1日,大竹法院立案受理魏某申请执行丁某借款一案。魏某要求丁某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偿付借款本金100397.93元及利息的义务。经财产调查,丁某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只有零星存款及投保的两笔保险产品(累计缴纳保费58000余元)。12月7日,丁某收到大竹法院通知后,表示无力还款,希望与魏某协商订立分期还款计划。双方当事人经两次协商,于12月16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法院对丁某投保的两笔保险产品予以冻结但不处置,丁某每月履行还款义务2000元至本息付清为止。
12月17日,大竹法院前往保险机构冻结保险产品时,却被告知两笔保险的投保人均已变更成了他人。丁某亦承认,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担心法院会强制执行,遂将其中一笔分红型保险投保人变更为其前妻,另一笔人身保险投保人变更成了自己的母亲。大竹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对丁某变更投保人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拘留15日的决定。
决定宣布后,被执行丁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与亲友联系。丁某的前妻带现金118000元与申请执行人魏某达成了一次性履行的和解协议,并交清案件执行费2040元,罚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魏某委托其妻领取了案款并出具收条,同时对丁某表示了谅解。随后,申请执行人向大竹法院发来感谢短信。
(王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