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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公平正义】大竹县人民法院发布 2021年执行典型案例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露霞 发布时间:2021-11-26 13:55:45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做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大竹县人民法院特公布六则2021年的执行典型案例。

保险不是法外之地!钟某被强制解除保险合同

基本案情:2021年7月,大竹法院受理陈某申请执行钟某借款合同案,在财产调查中发现,钟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终身保险,累计缴纳保费58000余元,两份保险合同均在有效期内,现金价值总计52000余元。大竹法院在冻结两份保险的财产性权益后,通知了投保人(被执行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但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不愿意按当前现金价值交付法院。2021年9月,大竹法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了两份保险合同并将退保后的现金价值52000余元扣划至法院账户。

典型意义:长期以来,一些保险代理人将“保险避债”作为宣传保险产品的亮点。实践中,能否强制执行尚在合同有效期的人身保险产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争论不休。本案首先对人身保险产品科学定位,既认同其人身保障功能,又肯定其财产属性,赋予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能。其次在执行方式上,充分征求被保险人、受益人介入意愿,有效避免保险产品在执行中的价值贬损,为保险产品的强制执行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执行110”快速反应促使袁某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邹某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向大竹法院申请执行袁某,要求偿还借款78000元及利息。大竹法院受理后,未查到袁某的财产,亦无袁某音信,案件一度陷入僵局。2021年5月1日,邹某在周家镇菜市场发现袁某的身影,拨打大竹法院“执行110”值班电话。值班干警立即请求辖区派出所支援,并通知执行法官即刻赶到周家派出所。袁某当天即筹款84000元(含部分利息),履行了还款义务,取得了邹某的谅解,邹某放弃部分利息,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物难寻”“人难找”一直以来是制约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痛点、堵点。大竹法院将“执行110”(08186222110)值班备勤制度作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利剑,着力解决被执行人“人难找”问题。本案曾因被执行人失联而陷入僵局,“执行110”节假日坚守阵地,待命出击,“守得云开见月明”。本案的成功执行,进一步调动了申请人寻找执行线索的积极性,也坚定了执行干警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

 

杨某等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处罚款、拘留

基本案情:杨某、饶某富、代某忠、李某均、罗某荣分别系五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大竹法院依法向5名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杨某、饶某富、代某忠、李某均、罗某荣既不按执行通知主动履行,也不如实报告财产和收入情况,消极对抗执行。2021年7月29日,大竹法院对5名被执行人杨某、饶某富、代某忠、李某均、罗某荣分别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的决定。决定宣布后,饶某富、李某均、罗某荣积极筹款,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缴清罚款,代某忠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4人均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杨某仍不履行,被送至拘留所羁押。

典型意义: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不仅要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对个人还可以处以高达10万元的罚款和15天以下拘留。但绝大多数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发出的财产报告令并没有当回事,有的被执行人还抱着“我啥也没有,你赖我何如”的态度。本案对5名被执行人罚款、拘留,“以惩促执”效果明显,同时也对仍然心存侥幸,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以震慑。 

 

涉嫌拒执犯罪经预告后简某主动腾退房屋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简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大竹法院强制变卖住房,申请人施某购得该房。在为简某保留了必要的租房费用后,简某一家却拒不腾退,以各种理由软磨硬拖。2020年7月,大竹法院发出腾退通知并张贴公告,限其9月自行腾退,简某仍不执行,法院再次宽限至2021年1月。春节后,简某不仅未腾退,还想继续赖着不走。2021年3月4日,大竹法院向简某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告知其行为已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简某当场“服软”,表示5天内腾腿。3月10日上午,简某主动将申请人施某约至法院交出钥匙。

典型意义: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以预留空间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发出 “惩戒预警”,划定“红线”,指明“出路”。一方面强化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进一步推动形成“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局面,保障当事人胜诉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是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出的“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贯彻落实,在引导和疏导端用力,通过采取预防性法律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强制腾退执行工作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

 

陶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大竹法院在审理某加油站与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加油站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陶某在某公司的股权投资权益200万元。2018年5月,陶某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以4000万元的成交价将包括上述被冻结的股权全部转让他人。大竹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此情况后,书面责令陶某交付相应价款并发出涉嫌犯罪预告,但陶某拒绝交付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大竹法院于2021年4月将陶某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件目前正在侦查中。

典型意义:打击拒执犯罪是推动社会诚信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当前社会公众对于“拒执罪”以及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却缺乏重要性的认识。本案被执行人转让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情节严重,已经涉嫌犯罪,不仅仅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和对法律底线的挑战。对此种行为,大竹法院坚持“严字当头、打字当先”,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坚决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借力国家司法救助化解夏某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2016年8月26日,夏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因驾驶员肇事逃逸未获得交通事故赔偿。2018年4月,夏某与用人单位经仲裁调解就工伤事故达成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夏某医疗费、营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8200.90元。因用人单位未予履行,夏某向大竹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该用人单位早已停产未实际经营,其涉及被执行的案件多起,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夏某在此次事故中造成肢体残疾,劳动能力减损,虽享受国家的低保政策,但家中还有78岁的老母亲需赡养。夏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2021年10月经大竹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同意给予夏某国家司法救助50000元。

典型意义:一项好的救助制度胜过一万次慰问。本案是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积极介入,保障申请人生存权利的典型案例。夏某因工伤造成肢体残疾,通过仲裁和执行未能获得有效赔偿,为缓解困难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执行不能之间的矛盾,大竹法院积极探索执行救助新途径,拓宽司法为民路径,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也为今后的同类型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王露霞)


责任编辑:李位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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