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教师、企业工人等20余人旁听庭审。
案例一:
2021年7月12日凌晨12点,大多数村民都进入梦乡的时刻,被告人何某背着一堆电鱼工具,悄悄来到了小河边。
一条、两条、三条、四条……草鱼、鲢鱼、鲫鱼、鳝鱼……何某的鱼篓很快就堆得满满当当,却不成想他自己也成了落入法网的一条“鱼”——何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称量,所捕鱼总重18千克。
经有关部门认定,何某使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生生物的犯罪行为对渔业生态资源造成了破坏,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依法对渔业生态进行修复或赔偿损失,遂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向附带公益诉讼起诉机关赔偿渔业资源损失26360.4元。
案例二:
2021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渔网和水桶等工具前往河边撒网捕鱼,其妻汪某举着手电筒负责照明。
一个小时后,公安机关“从天而降”,罗某飞速逃离,汪某则被当场抓获,同时查获各类鱼1.905千克。5月25日,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非法捕鱼的事实经过。
经相关部门认定其属于在禁渔期使用禁止捕捞工具杂鱼网进行非法捕捞行为,造成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285.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捕捞工具杂鱼网一幅予以没收。
“这条河里的鱼很多,我本以为偷着捕捞点不会被发现,但还是被民警抓到了。现在想起来,我感到十分的后悔,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再也不会做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的事情了。”罗某惭愧地说。
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渠县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切实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