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审结一起申请人渠县民政局诉被申请人许某撤销监护权纠纷案件,被申请人许某被撤销对智力残疾人弟弟的监护权。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许某的父亲于2000年去世,后其母亲史某(智力一级残疾)与许某某结为夫妻,婚后分别于2003、2010年生育一女一子许某甲、许某乙,均是智力二级残疾,2013年许某某在外务工时因工死亡。
因许某当年未独立生活,其舅舅史某某便承担扶养其姐姐史某和外侄女许某甲、外侄许某乙的义务。2018年3月,在渠县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确认,史某、许某甲、许某乙监护人由史某某变更为许某,即由许某对其母亲史某、妹妹许某甲、弟弟许某乙尽赡养和扶养义务。
尔后,许某将许某甲、许某乙送入渠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许某乙经常不按时上学,不按时回家,被申请人许某对许某乙进行“打骂式”的家庭教育,许某乙所在学校领导和老师多次与其进行沟通和交流。2021年6月的一天,因许某乙又不按时上学,按时回家,被申请人许某再次对其进行打、骂,许某乙身上留下了很多伤痕,申请人渠县民政局在渠县检察院的支持下向渠县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案件通过庭审查明,被申请人许某三十多岁未成家,也无固定职业,对三位智力残疾的亲属行使监护权,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的智力残疾弟弟许某乙,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致其弟弟身心健康遭到严重破坏,经常长时间脱离监护状态,极易引发不可预知的危险。同时也无其他亲属能够对其履行监护职责,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渠县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许某的监护权,由渠县民政局作为许某乙的监护人。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许某乙由渠县民政局将其送往达州市儿童福利院生活。
法官点评:为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运用法治手段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助力其健康快乐地成长,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吴洪英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