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判决一起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0年7月,三名“95”后青年王某、夏某、燕某从重庆江北机场乘飞机到云南省澜沧县景迈机场,在边境山上的一个简陋木屋待了一个月左右,在他人带领下偷渡到了缅甸佤邦从事电信诈骗犯罪。经过一段时间后,三人幡然醒悟,决定不能再违法犯罪,要一起回国自首。2020年12月,王某、夏某、燕某三人跳窗逃跑,后乘坐皮划艇又偷渡回到云南省孟连县境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
办案法官提醒,警惕境外高薪工作,天上无馅饼,付出与回报永远是成正比的,超出工作能力的回报,极可能是骗局。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被他人利用或涉及到违法犯罪时,应当及时报警寻求警方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