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竹县人民法院周家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原告张某发诉被告沈某云健康权纠纷案。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因相邻田边地角之争而打架,原告头部被被告用锄头打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到镇卫生院、医院接受治疗。后因双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诉至法院。
在诉前调解阶段及审理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时常针锋相对,发生争吵,调解因此未果。
大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沈某云与原告张某发发生争吵,后致原告张某发受伤,被告沈某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理智解决问题,是引起本次纠纷的主因,具有较大过错,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发在本次纠纷中,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有一定的过错,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沈某云承担本次纠纷70%的责任,其余30%的责任由原告张某发自行承担。7月26大竹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沈某云赔偿原告张某发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251.63元。在依法送达判决书后,被告沈某云主动联系法官,表示其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服从判决赔偿原告张某发损失。同时,原、被告双方自行约定了赔偿兑现日期,并希望法官能一同前往见证。
9月28日,为彻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法官驱车前往原、被告所在村社。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沈某云当场向原告张某发支付了赔偿款,张某发自愿只收取沈某云赔偿款5200元,并立即向沈某云出具收条。同时,法官还在现场向原、被告及周围村民宣讲《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村民们学法用法护法、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原告张某发及被告沈某云均表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一定和谐共处,不再采取过激手段。本案在做到“案结事了”的同时,进一步推进以案释法,助推乡风文明,有效维护了乡村和谐,为促进乡村振兴奠定了基础。
(韩新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