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对已移交公安机关收押看管于大竹县拘留所的两名被执行人唐某、刘某提前解除拘留。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14日,唐某骑乘电动车将行人钟某撞倒致伤,钟某住院16天。后钟某提起诉讼,大竹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判决唐某赔偿钟某损失15155.08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未主动履行,钟某于2021年7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大竹法院向唐某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后,唐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2021年8月26日,大竹法院决定对唐某罚款2000元,拘留15日,收押于大竹县拘留所。第二天,唐某的妻子和女儿代唐某交清了全部案款和执行费,唐某本人也认识了错误并承诺20日内交清罚款。大竹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唐某的拘留。
2015年以来,刘某多次在沈某处购买煤炭,欠付沈某货款23800元。沈某于2020年8月24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支付下欠的货款及资金利息,大竹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沈某的主张。判决生效后,刘某仍不支付,沈某于2021年5月21日申请执行。大竹法院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后,刘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2021年8月26日,大竹法院宣布对刘某罚款2000元,拘留15日,当天交由大竹县公安局看管,收押于大竹县拘留所。第二天,刘某的侄子代刘某履行了全部案款,交清了执行费和罚款,刘某本人也认识了错误。大竹法院提前解除了对刘某的拘留。
【法官解析】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行为的人,采取短期限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采用的强制手段。可能有人会问,提前解除拘留是否有损法律权威?
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对被司法拘留人全面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是社会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并不是目的。大竹法院本着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原则对被拘留人开展说服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目的是依法督促被拘留人履行相关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对愿意认错悔过、有履行意愿的被拘留人,人民法院据其表现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这充分体现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也请被拘留人的亲友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工作,消除对抗、解决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王露霞 桂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