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审结重庆某交通设施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服一审判决,对承办法官高度评价。
基本案情:原告重庆某交通设施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重庆某交通设施公司向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制作和安装渠县流江河交通景观桥混凝土栏杆,总长度预计为856米,单价为700元/米,合同总金额为5992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付定金50000元,在安装400米后支付实际安装工程量的80%,完工后支付总价款的80%,通车后30个工作日支付尾款。原告完成了供货和安装后,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350000元。流江河交通景观桥于2019年7月通车,项目一直未结算,也未付清余款。原告主张实际安装912.3米,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价款288610元诉至法院。
被告对桥梁长度存疑,预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鉴于桥梁已经施工完毕,且测量长度不复杂,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既耗时,成本又高,承办法官向原、被告耐心沟通交流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去现场测量。经过现场测量,渠县流江河交通景观桥混凝土栏杆总长度为923.05米,双方当事人均签字认可。
经过审理,原被告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材料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原告履行了栏杆的制作和安装义务后,被告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原告对超过912.3米的部分没有增加诉讼请求,视为对实际测量超过部分权利的放弃,原告主张栏杆长度为912.3米,下欠货款为288610元,予以支持。
(王志江 吴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