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不履行生效判决,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又不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5名被执行人杨某、饶某某、代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分别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的决定。
杨某、饶某某、代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分别系五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大竹法院依法向5名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杨某、饶某某、代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既不按执行通知主动履行,也不如实报告财产,消极对抗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大竹法院对5人分别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的决定。决定宣布后,饶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积极筹款,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缴清了罚款,代某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4人均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杨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被送至拘留所羁押。
【法官说法】
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采取控制、变价等执行措施的基础,是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前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是会遭受处罚的,不仅要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对个人还可以拘留15天以下,处以高达10万元的罚款。不仅如此,对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因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在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还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发出的财产报告令不够重视,既不主动报告,在法院传唤后也不到场。上述5名被执行人,其中4人在司法拘留强有力的威慑作用下履行了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和解,但仍然存在如杨某之类的被执行人心怀侥幸,其终将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代价。在此,郑重劝诫和告诫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不要规避、逃避、抗拒执行,更不要将普通的民事债务责任升级为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
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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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露霞 桂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