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妥善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方某某合伙经商,雇佣装修师傅被告潘某某为其装修门市。在装修完成后,雇佣原告朱某某打扫卫生。原告朱某某在打扫卫生过程中,因装修师傅即被告潘某某将电线接错,导致原告朱某某在擦拭晾衣杆时被电击伤,摔倒在地。翌日,原告朱某某被送至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入院治疗,后在被告的要求下转回大竹治疗,病情一直未好转,甚至更加严重。后原告朱某某进入大竹县某医院接受治疗。原告受伤后,被告王某某仅垫付了相关医疗费,对原告朱某某其他请求置之不理,原告朱某某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朱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大竹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就原告的诉请与被告方进行了多次沟通。被告方对原告朱某某在受雇佣期间被电击造成伤害的事实完全认可。被告方认为,原告系从事保洁服务多年的专职保洁员,其自身应当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在第一次被电击后,并未引起足够的警觉,也未向被告方报告情况,在摔下梯子受伤后,先是自行回家,后因感觉身体不适住院,延误了最佳的检查治疗时机,导致损失扩大,因此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原告朱某某则表示其在受到电击后立即告知了被告,在西南医院住院治疗并未康复的情况下,应被告的要求转回大竹,很长时间都未接受较好的治疗,致使身体至今未完全康复,并落下了终身残疾,自己的家庭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和阴影。
见此情形,承办法官扮演起“解铃人”的角色,一方面告知原告,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以及特殊事项报告义务;且不应当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被告方的劝说就随意转院或中断治疗,造成自己身体受到更大伤害的结果,原告的经历值得同情但其行为不提倡;另一方面劝导被告方,原告最初未及时入院治疗,其本意是内心存有一丝侥幸即自认为自己没有问题,同时也是因为被告系原告多年的老雇主,尽量不想给被告添麻烦。现原告的残疾及相应的损失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且一个主要劳动力的丧失对其家庭的打击也是异常沉重的。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的心理来处理本案,让原告尽快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既保全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雇佣情谊,也能让原告及其家庭得到经济上的支持与心理上的安慰。
经过近五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方当庭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剩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付清。该案的顺利化解仅仅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大竹法院为民办实事的一个缩影,大竹法院将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大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艾亚军 唐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