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凌晨,被告周某某驾驶自有的小型轿车行驶在路上,过程中先后与停在道路旁的何某某、刘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周某某未积极面对,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后原告何某某、张某某(系刘某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分别将被告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方的损失。
接收案件后,庭前调解前,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电话沟通,努力调解,但都因分歧太大未调解成功。
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未曾想原被告矛盾却进一步激化。原告则责怪被告在修车及赔偿过程中态度不积极,有违诚信,迫使原告雇请律师起诉导致损失扩大;被告埋怨原告在交警部门处理时未给予谅解导致处罚加重,且原告方在修车过程中存在以换代修恶意扩大损失的情节。承办法官针对原告方的损失提出了一个初步的调解方案,原告方经考虑后基本同意该方案,但被告却在同意后随即表示反悔,原因是其妻子“想不通”,坚决不同意。
见此情形,承办法官建议双方先冷静一下,随即开展“背靠背”调解。此轮调解中,原告在做出让步后表示,若继续让步实在无法接受。被告则表示如果原告不再让步,将提出对原告方车辆损失的鉴定申请。调解似乎已经看不到希望。
在被告及代理人提交鉴定申请并经法庭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后,承办法官再一次对本案开展“背靠背”调解。先是劝导被告充分考虑鉴定费成本,鉴定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不得而知,但进一步扩大各方的损失却是板上钉钉。被告态度终于有所转变,但对于其是否同意调解方案依然不置可否。承办法官随即对原告方做思想工作:一方面冤家宜解不宜结,另一方面如果进入鉴定程序,时间会比较长,到最后既耗费了时间和精力,还伤了和气。原告方在慎重考虑后,表示愿意再一次做出让步。被告在看到原告方的真诚态度后为之动容,表示自己确实存在“赌气”的心理,回想起来实在不应该。最终,在经历十余次调解后,被告终于当庭履行赔偿,原告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的撤诉结案既达到了“案结事了”的司法裁决效果,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都发自内心地敬佩承办法官的锲而不舍,并为这种司法为民的精神深受感动。
(艾亚军)